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82號聲請人 蔡依蓁
蔡蕎屹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岩嶧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蔡依蓁、蔡蕎屹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蔡依蓁、蔡蕎屹之印鑑證明及聲請人蔡蕎屹之法定代理人蔡岩嶧為其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同年5月10日及同年6月1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補正通知分別於101年4月13日、同年5月16日及同年6月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本院並於101年5月30日通知聲請人蔡依蓁、蔡蕎屹及其法定代理人蔡岩嶧到庭說明,詎聲請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卻無理由未到庭陳述意見,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供本院斟酌,是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文件,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本院亦無從認定其等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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