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務人 曾奕昌 (原名 曾貴昌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本金肆萬壹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案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商銀)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中華商銀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嗣後案外人中華商銀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