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90號
原 告 邱輝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縣府豪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代墊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縣府豪門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
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雖以「縣府
豪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惟未提出「縣府豪門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
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