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281號

聲請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文章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

二、查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未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證物影本。

三、提出相對人蔡文章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相對人蔡文章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蔡文章之起訴狀。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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