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詹婉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東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4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22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82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