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嚴庚辰 律師
複代 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複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其持有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司票字第
  一一九四號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即如附表所示)對聲請人
  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相對人不得持之聲請強制執行,並同意
  於98年4月30日前將裁定寄還聲請人,由嚴庚辰律師代收,
  並同意上列本票二張返還聲請人,本票目前送鑑定中,相對
  人同意鑑定送回時,由法院逕予返還聲請人。
二、關於本票互相不得有其他請求。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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