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金旺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黃永煌 即宏志水電工程行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陸拾 陸萬玖仟壹佰壹拾
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於
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