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 林小字 第41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
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台中市,有戶籍謄本二份可參,
依據前述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請本件亦無共同管轄法院
。爰依原告聲請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