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869號
原   告  張琇容
被   告  楊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 主張伊 係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
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本院依原告聲請向中華郵政函詢
,查得上開帳戶所有人即被告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小港區,此
有中華郵政民國110年7月15日儲字第1100186642號函暨所附
客戶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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