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58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被   告  林柏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玖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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