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黃鼎恩
代 理 人  王啓任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韋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
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
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