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98號原告 林正忠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芬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利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40,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6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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