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71號上訴人 陳宗華
梁靜宜 被上訴人 王秋發
王順榮 王武德 王亮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71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