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9號原告 程一凡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被告 程一新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涂淑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於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損害賠償事件尚未終結,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因該事件業已終結,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 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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