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 潘宜興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智瑋 等間因100年度訴字第5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