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2號再審原告 彭武海 再審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被告曾對再審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再審原告對本院98年5月6日98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以上開支付命令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萬7,9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萬2,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