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郁祥具保人曾立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金郁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立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立綸因被告金郁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
210號)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1萬元後(刑保字第210號),獲得釋放,復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復移送執行,然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保字第21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具保人及被告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足憑,是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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