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鵬指定辯護人彭詩雯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8月3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鵬應於本裁定確定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狀未敘明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100年9月20日提出上訴狀,惟並無敘明具體理由,至今上訴期屆滿已逾20日,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其於7日內補提。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吳元曜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