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寶紅 代理人 余岳勳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1.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2.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3.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4.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5.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6.聲請人列有每月需支出撫養費7000元,請說明扶養原因為何││?│├───────────────────────────┤│7.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8.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9.應補正: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在前揭數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10.聲請人配偶修戎成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11.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7月至108年7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12.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13.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1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