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石聿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聿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石聿志(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8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8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附表:
受刑人石聿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7/01/29│107/06/10│107/03/15│├────────┼───────────┼───────────┼───────────┤│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018號│第1971號│21972號等│├─┬──────┼───────────┼───────────┼───────────┤│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61號│107年度簡字第28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4/26│107/09/26│108/06/25│├─┼──────┼───────────┼───────────┼───────────┤│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61號│107年度簡字第28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8/15│107/10/15│108/07/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739號│10746號│11178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受刑人石聿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05/25│107/07/14│107/07/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21972號等│21972號等│第355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6/25│108/06/25│108/06/2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7/12│108/07/12│108/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78號(編號3至5曾定應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行有期徒刑4年8月)│111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