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慧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慧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王慧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如附表編號4至5部分,分別曾經法院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1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85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
㈡上揭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8月9日簽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9頁)在卷足憑。
㈢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參酌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附表:受刑人王慧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3日凌晨4時5分│107年1月18日凌晨1時24│107.07.19│││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22、796號│第622、796號│第329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43、│107年度簡字第1043、│107年度訴字第2321、││實││1151號│1151號│2465號││審├──┼───────────┼───────────┼───────────┤││判決│107.06.27│107.06.27│108.01.08│││日期││││├─┼──┼───────────┼───────────┼───────────┤│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43、│107年度簡字第1043、│107年度訴字第2321、││決││1151號│1151號│2465號││├──┼───────────┼───────────┼───────────┤││確定│107.07.27│107.07.27│108.04.16│││日期│││(撤回上訴)│├─┴──┼───────────┼───────────┼───────────┤│宣告刑得│是│是│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347號(編號1至3定應│第3347號(編號1至3定應│第3347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2日或13日中午│107年7月初某日至107年7││││某時至107年7月19日│月1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042、21045號│21042、2104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75、│108年度上訴字第475、│││實││481號│481號│││審├──┼───────────┼───────────┼───────────┤││判決│108.05.07│108.05.07││││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決├──┼───────────┼───────────┼───────────┤││確定│108.07.18│108.07.18││││日期││││├─┴──┼───────────┼───────────┼───────────┤│宣告刑得│否│否│││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09號(編號4至5定應│11109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執行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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