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 張武訓
張宗城 張銘科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鐿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張江素月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張江素月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尚未分割之遺產,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即其子女張鐿瀧、張武訓、張宗城、張銘科、張智賢,各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被繼承人張江素月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上開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倘被告均不願承受找補者,本件之分割方案,不動產部分主張均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存款、股票、債權部分主張均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以:不願承受找補,同意原告前述主張之分割分案。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交易明細為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因被繼承人張江素月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即有理由。
(三)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3468號、93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張江素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即不動產部分採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存款、股票、債權部分則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為全體被告所同意,本院斟酌此分割方法尚屬公平妥適,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念慈附表一:被繼承人張江素月之遺產(以下存款、股票若有孳息者,均含孳息)┌──┬──────────────────────┬───────────────┐│編號│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分割方法│├──┼──────────────────────┼───────────────┤│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全部│附表二之比例分配│├──┼──────────────────────┼───────────────┤│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全部│附表二之比例分配│├──┼──────────────────────┼───────────────┤│3│臺中市○區○○○街○○號房屋(含增建部分),權│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利範圍全部│附表二之比例分配│├──┼──────────────────────┼───────────────┤│4│臺中市○區○○○街○○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例分配│├──┼──────────────────────┼───────────────┤│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存款21,366元│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6│臺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存款10,649元│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存款14元│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8│對勝邦公司之借款債權1,200,000元│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9│勝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850股│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10│勝源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股│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1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股│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1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78股│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分配│└──┴──────────────────────┴───────────────┘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張鐿瀧│1/5│├──┼─────┼─────┤│2│張武訓│1/5│├──┼─────┼─────┤│3│張宗城│1/5│├──┼─────┼─────┤│4│張銘科│1/5│├──┼─────┼─────┤│5│張智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