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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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經核受刑人之犯罪情節,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7年7月9日回溯26小時│97年7月9日回溯96小時│97年4月21日上午11時30│││內│內│分回溯96小時內(起訴書│││││漏未載明,應予補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027號│97年度毒偵字第4027號│98年度毒偵字第3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98年度壢簡字第57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98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98年度壢簡字第579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24日│97年11月24日│98年5月18日│├──┴────┼───────────┼───────────┼───────────┤││與編號2之罪前經本院97│與編號1之罪前經本院97│││備註│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判決│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