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請人 吳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九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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