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一號聲請人即再審被告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再字第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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