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55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呂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呂瑞祥於民國99年0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00,000元整。
1.其中202,055元整,自民國100年0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139,080元整,自民國100年0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9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41,135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455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呂瑞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02055││3月12日起││九九│││元│││││├──┼───┼─────┼──────┼──────┼───────┤│2│新臺幣│呂瑞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39080││3月12日起││九九│││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呂瑞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2055││3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呂瑞祥│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9080││3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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