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洪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卓棕偉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謝碧莉法官黃國忠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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