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廖文鐸
廖浩欽 陳乃琴 廖銘澤楊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廖振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 陳添信 律師、 張譽尹 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謝碧莉法官黃國忠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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