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六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一一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甲○○│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肆萬貳仟陸佰元│F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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