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5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