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戊○○
壬○○○己○卯○○○癸○○寅○○乙○○子○○丙○○○庚○○丁○○甲○○丑○○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辛○○等15人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