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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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成興
上列上訴人與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7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44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