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芳妤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芳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芳妤因違反銀行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我已在女監服刑1個多月,也深深反省、省思,知道自己做錯了事,我對我的被害者道歉,特別是其中有多年的同學與好友,誠懇的對不起,年輕時因為想賺錢,當時的我不懂法條,但是無知也是一種罪,我很後悔,觸犯了中華民國的法律,現如今我每天都在抄經文與反省,希望檢察官可以給我一個知錯能改的機會,將來一定會回饋社會。在抄佛經的過程,我也想過我為什麼會在這,並且讓自己重新檢視,反省過去的行為,知道未來要重新做人,也希望給2個小孩好的榜樣,想想還有我的父母親也已年邁,也需要我的照顧,特別是母親,因為她的雙腿因車禍而受傷,現在都使不上力氣,需要晚輩照護日常生活,希望檢察官可以給予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可以不要讓我無法有機會再孝順父母,未來我也還是會賺錢定期還被害者金錢,雖然每個月只有2~3萬元,也是我辛苦工作得來的,可以贖罪、洗清犯下的罪過,真心誠意的。沒有人想獨自一個人,百善孝為先,真心拜託可以從輕量刑,給我一次機會,為自己、為家人,絕不再犯錯、犯法,萬萬不可,一定要當個有用的人,鄭重道歉,給了社會不良的示範,我會記取教訓、反省過錯,拜託從輕量刑,我是真心知錯,請給我機會」等語,有本院民國113年7月8日113中分慧刑慶113聲879字第6512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詐欺等不相類似罪質;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部分相同;行為次數;犯罪時間於104年2至000年0月間;犯罪地點部分相同;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性較高;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各罪間之關聯性較高;各罪之獨立程度較低;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羅芳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罪名銀行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1罪)有期徒刑1年6月(1罪)有期徒刑1年4月(3罪)有期徒刑1年2月(7罪)有期徒刑1年1月(23罪)有期徒刑1年(4罪)犯罪日期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105/02/12~106/03/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633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63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等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等判決日期113/04/11113/04/11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等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3/05/27113/05/27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33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