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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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周佩萱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被告 龔瑞欽 籍設臺北市○○區○市街00號0樓(臺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9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