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2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05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國內有固定之住居所,與父親、母親同住,因父、母親高齡70歲、65歲,且姐妹均已出嫁,而被告為家中獨子,故父母均待被告扶養,被告不可能拋家棄子而為逃亡,另外,被告於羈押前於菜市場從事擺攤販賣五金家具之工作,尚非無固定職業,雖積蓄不多,但仍足溫飽,惟被告羈押期間,父母扶養費用,即將用罄,如不能具保停押,父母生計恐陷困境,又共犯 李明龍 業已到案,相關證物均經警方搜索扣案,足認本案並無勾串共犯、湮滅罪證之虞。本案製造毒品罪嫌,被告均已坦承,足認同意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並無妨礙本案追訴、審判目的,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其無工作,其涉犯重罪,有畏罪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9年5月17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