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改定親權行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號聲請人 林俊維 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吳宜臻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惠嫆 間聲請改定親權行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