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張君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張君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張君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年9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本院於109年7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7月17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8年5月31日以108年度原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9年6月9日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前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09年3月20日以109年度士原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於109年7月10日以109年度士原簡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前開判決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9年7月1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45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禾翊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