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天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天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天爵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訂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天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姚志鴻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備註││││││訴)機關├─┬─────┬─────┼─┬─────┬─────┤為得│││││││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易科││││││││院│││院││期│罰金││││││││││││││之案││││││││││││││件││├──┼──┼─────┼─────┼────┼─┼─────┼─────┼─┼─────┼─────┼──┼──────┬──┤│1│竊盜│拘役30日│109.04.17│彰化地檢│彰│109年度簡│109.08.14│彰│109年度簡│109.09.25│是│彰化地檢109│編號││││││109年度│化│字第1377號││化│字第1377號│││年度執字第49│1至5││││││偵字第77│地│││地││││33號│經法││││││89號│院│││院│││││院定│├──┼──┼─────┼─────┼────┼─┼─────┼─────┼─┼─────┼─────┼──┼──────┤應執││2│竊盜│拘役45日│109.01.02│南投地檢│南│109年度投│109.08.24│南│109年度投│109.10.06│是│南投地檢109│行拘││││││109年度│投│簡字第281││投│簡字第281│││年度執字第22│役12││││││偵字第12│地│號││地│號│││76號│0日││││││27號│院│││院│││││。│├──┼──┼─────┼─────┼────┼─┼─────┼─────┼─┼─────┼─────┼──┼──────┤││3│竊盜│拘役50日│109.03.16│臺中地檢│臺│109年度中│109.08.28│臺│109年度中│109.10.15│是│臺中地檢109│││││││109年度│中│簡字第1943││中│簡字第1943│││年度執字第15│││││││偵字第14│地│號││地│號│││687號│││││││524號│院│││院││││││├──┼──┼─────┼─────┼────┼─┼─────┼─────┼─┼─────┼─────┼──┼──────┤││4│竊盜│拘役10日(2│109.05.06│臺中地檢│臺│109年度中│109.08.31│臺│109年度中│109.10.15│是│臺中地檢109│││││次)│(2次)│109年度│中│簡字第2467││中│簡字第2467│││年度執字第16│││││----------││偵字第20│地│號││地│號│││048號│││││應執行拘役││263號│院│││院│││││││││15日││││││││││││├──┼──┼─────┼─────┼────┼─┼─────┼─────┼─┼─────┼─────┼──┼──────┤││5│竊盜│拘役20日│109.04.12│臺中地檢│臺│109年度中│109.09.09│臺│109年度中│109.10.27│是│臺中地檢109│││││││109年度│中│簡字第2560││中│簡字第2560│││年度執字第17│││││││偵字第21│地│號││地│號│││914號│││││││166號│院│││院││││││├──┼──┼─────┼─────┼────┼─┼─────┼─────┼─┼─────┼─────┼──┼──────┼──┤│6│竊盜│①拘役20日│①109年5月│彰化地檢│彰│109年度簡│109.11.16│彰│109年度簡│109.12.26│是│彰化地檢110│││││②拘役35日│初某日凌│109年度│化│字第1695號││化│字第1695號│││年度執字第66│││││----------│晨2時許│偵字第98│地│││地││││7號│││││應執行拘役│②109年7月│96、1025│院│││院│││││││││45日│31日凌晨│8號││││││││││││││3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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