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6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1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秋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秋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秋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
於106 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5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秋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6 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82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均為111 年5 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791 號函暨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