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正雄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蘇正雄前犯竊盜罪3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
7月14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55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二、受處分人蘇正雄於民國99年7月2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年4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性格顯見改善,認無再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101年11月16日法矯字第10101205
510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10月1日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執行報告表及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1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但不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