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469號債權人福星大廈(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美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規約第十條第5項約定所載:「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應向該區分所有權人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5﹪之滯納金計算。」則貴會遲延利息約定,是否為未繳金額之5﹪;亦或以未繳金額5﹪為計息本金?
二、承上,如為前者,則請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為後者,依新臺幣126,880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