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劉呂瑞蘭 被告 黃麗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梁凱富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