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板簡字第2283號
原告 張庭榕
被告 孫慧賢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簡字第22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通譯張芸瑄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2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聯邦銀行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為「 史蒂芬 」之人使用,而原告於109年6月間與詐騙集團暱稱為「EmmaChangLee」之成員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及Line結識並交往,「EmmaChangLee」向原告表示伊為伊拉克美國軍官,並於109年7月間向原告佯稱欲退休至臺灣定居生活,並將寄送包裹予原告,請原告協助支付包裹運費,及如包裹卡在海關問題處理之相關費用,致原告陷於錯誤,由於原告當時並無資力給付相關費用,因此分別於109年7月22日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4日向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機車貸款,並依照指示自109年7月24日起至109年8月13日間,分別匯款9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50181元至被告所有前開聯邦銀行帳戶內;又原告為籌措資金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70000元(支付利息為16800元),另向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貸款200000元(支付利息為92800元),被告未盡妥善保管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責,將其帳號給予他人使用,使警方無法追查金流來源,致原告受有損害共計為359781元(計算式:250181元+16800元+92800元=359781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597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未盡妥善保管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責,將其帳號給予他人使用,使警方無法追查金流來源,致原告自109年7月24日起至109年8月13日間,分別匯款9筆,共計新臺幣250181元至被告所有前開聯邦銀行帳戶內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個人貸款契約書、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證明、匯款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731號詐欺案件偵查卷宗查明屬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認為實在。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系爭帳戶密碼、提款卡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收受。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以上開詐騙方式,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將前揭250181元匯入被告所有帳戶內,而受有該金額之損害。是原告所受損害既與被告受有該金額之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且被告等並無任何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上開利益,自應返還。
㈢至原告另請求個人貸款支出利息費用16800元、92800元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矧原告前對被告提出詐欺罪告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亦經本院調取該署110年度偵字第23731號詐欺案件偵查卷宗查明屬實。此外,原告先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足取。
㈣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501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