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張簡吉世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萬貴生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96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