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56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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