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91號
原 告 沈柏僑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郭雅琳 律師
被 告 吳俊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3日上午9時40分
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本人應該在前述期日到場。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江靜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91號
原 告 沈柏僑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郭雅琳 律師
被 告 吳俊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3日上午9時40分
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本人應該在前述期日到場。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