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88號
原   告  許碧珠
被   告 正欣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修
       吳張淑惠
       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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