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88號
原 告 許碧珠
被 告 正欣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修
吳張淑惠
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李珈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88號
原 告 許碧珠
被 告 正欣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修
吳張淑惠
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