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方砡惠 被告 何紅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9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一)被告何紅霓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91號被告何紅霓詐欺案件,業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2月28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佐,惟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1月1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為憑,可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及宣示判決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本件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簡志宇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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