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程靖瑜程珮禎 被告 鍾昭烈 住○○市○○區○○○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塗銷土地預告登記,涉及預告登記人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並非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同此看法)。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若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實際市場成交價額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實際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72、139號裁定看法相同)。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確認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第二順位,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三)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預告登記塗銷。聲明第3項請求塗銷預告登記部分,根據上述說明,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本院詢問原告表示系爭不動產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見卷附實價登錄資料及本院電話紀錄表),而佐以系爭不動產尚設定第三人之第一順位擔保債權總額1,6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後則為擔保債權總額510萬元之系爭抵押權,合計擔保金額共計2,182萬元(見卷附登記第一類謄本),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市價為2,000萬元,應屬可採,故本院按此核定第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進而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部分,因系爭不動產價值高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總額510萬元核定。又上述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8萬8,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宏賓【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西屯區福星4825,853.57十萬分之三五三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369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22層十三層:96.95合計:96.95陽台:11.71雨遮:2.84全部臺中市○○區○○○街00號13樓之5共有部分:福星段1476建號,面積:1,728.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三六八福星段1478建號,面積:7,613.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四0三福星段1479建號,面積:17,782.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二六五(含停車位編號013-1,權利範圍:十萬分之一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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