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政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附表:受刑人林政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7月26日109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55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110年度簡字第366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8日110年3月22日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681號110年度沙簡字第50號110年度簡字第3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1日110年5月3日110年5月1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22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280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50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6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沙簡字第47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3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